内陆水路交通法
25-06-2020 14:00
该法律规定了内陆水路运输活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 o0o -----
河内,2004年6月15日 |
法律
内河运输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1992年《宪法》,该宪法根据第十届国民议会第十届会议2001年12月25日第51/2001 / QH10号决议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该法律规定了内陆水路交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范围
该法规定了内河航道活动; 确保基础设施,车辆和参与内陆水道交通运输的人员的内陆水路交通安全的条件。
第2条申请对象
本法适用于参与内河运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已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包含与本法不同的规定的,应以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
第3条术语解释
在本法中,以下术语解释如下:
1.内河运输活动是指从事内河运输的人员和手段。规划内陆水运运输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开发和保护以及内陆水运交通的国家管理。
2.船流(以下称航道)是由内陆水道信号系统界定的水域,以便车辆能够平稳安全地行驶。
3.船闸系指专门用于升高或降低水位以通过内陆水道上水位不同的地方运输船只的项目。
4.内陆水道是一条通道,闸门,用于通过水坝和河流,运河,沟渠或湖泊,泻湖,泻湖,海湾,沿海沿岸,岛屿上的小瀑布和河流的梯级运输车辆,连接社会主义内陆水域内的岛屿越南共和国是为运输的管理和开发而组织的。
5.防流廊系指沿通道两侧的水域或陆地带的划定区域,用于安装信号,保护水流和确保交通安全。
6.清理是指清除内陆水道上的障碍物。
7.内河航道装置(以下简称“装置”)是指仅在内河航道上作业的机动或非机动的船,船和其他浮动结构。
8.粗糙手段是指那些没有电动机只能靠人力,风力或水力来移动的手段。
9.筏是指由竹子,新鲸或其他漂浮物体制成的运输工具,可作为内陆水道上的运输工具或用作临时运输工具。
10.媒体转换是指改变车辆的特征,结构和用途。
11.彼此相对行驶的装置是两个在相反方向上行驶的装置,其中一个装置从自己的装置看到另一辆车的顶端正好在其车辆的正前方。
12.混合车队是指由许多车辆组成的车队,这些车辆组装在一起并由于专门从事牵引,推拉或并排推动的机动车辆而移动。
13.混合式混合车队是指以三种方式中的至少两种混合牵引,推入和超车的混合形式的混合车队。
14.车辆总吨位是指货物,燃料,润滑油,罐式保险柜中的水,食品,食物,乘客和行李,机组人员及其个人物品的吨重。
15.载客量是指允许乘载车辆的最大人数,但机组人员,驾车者和1岁以下的儿童除外。
16.安全吃水是在操作时限制将要浸入水中的车辆车身的装置上的标记。
17.船的上风侧是风向主帆吹入的一侧。
18.船员是指使用总标题超过15吨的无马达装置或总主机能力超过15马力的汽车或容量超过12人的装置从事规定标题的人员。
19.上尉是总吨位不超过15吨的车辆,主引擎总功率超过15马力的电动机或容量超过12人的车辆中最高指挥官的头衔。
20.车辆驾驶员是指直接控制不带总吨位不超过15吨的电动机或载重量不超过15马力的主发动机的机动车辆或载重量不超过15的车辆的人12个人或朋友。
21.内河水道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是一名顾问,可帮助船长安全驾驶船舶。
22.承运人是指使用手段在内陆水道上运送人员和货物的组织或个人。
23.运输业务人是指与租船人订立货物和旅客运输合同以进行货物和旅客运输并收取运费的承运人。
24.运输承租人是指与运输业务人员订立合同来运输货物和乘客的组织或个人。
25.收货人是在提单上注明其名称的组织或个人。
26.行李是指旅客在同一行程中所携带的物品和货物,包括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
27.麻袋是任何旅客发送的货物,意味着寄件人不陪在该车辆上。
第4条内河运输活动的原则
1.内河运输活动必须确保人员,财物,财产和环境保护的顺畅,有序和安全;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并为确保国防和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作出贡献。
2.确保内河运输的秩序和安全是全社会,各级主管部门,管理或直接参与运输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同步实施技术解决方案,车辆安全,内河运输基础设施;培训和提高专业资格;向参与内陆水路交通的人们传播和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意识;严格依法处理内河水路交通秩序和安全违法行为。
3. 开发内陆水道必须遵循规划,规划和同步。
4. 内陆水路运输活动的管理在明确分配,权力和权力下放的基础上统一进行,各部委,分支机构和赠款管理机构之间也要密切协调。
第5条:发展内河运输的政策
1. 国家对重点内河航道,重点经济区,深水区和偏远区具有交通优势的内河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应优先投资。 内陆水路相比其他类型的运输。
2. 国家鼓励并创造条件,让越南组织和个人,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以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内陆水路运输基础设施。 ,培训专门的人力资源和投资业务,开发内陆水运,以可持续发展内陆水运。
第6条:关于内陆水道的法律的传播,传播和教育
1. 与内陆水道有关的组织必须向各自管理内的人员,官员,公职人员和劳动者传播,
宣传和教育内陆水道的立法。 他的理由。
2. 信息和传播机构应定期和广泛地组织内陆水道交通法规的传播和传播。
3. 负责教育和培训的国家管理机构必须在适合每个地区特点的教育机构中指导内河航
道法律的教育。
第7条-组织和个人在内陆水道事故中的责任
1.船长,操舵员和在内陆水路交通事故内陆地区出现的人员,或在内陆水路发现遇险人员和工具,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车辆和财产;保护与事故有关的痕迹和展品;通知最近的警察局或人民委员会,并应主管调查机构的要求在场。
2.接到通知的地方的警察局或人民委员会必须立即将人们送往发生事故的地方或发现受害者或车辆的地方,并有权动员人们并采取救助手段抢救受害者的待遇,保护受害者的财产和与事故有关的手段,痕迹和证物;确保交通秩序顺畅和安全;如果发生事故或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必须立即通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警察机构或其他国家主管部门在收到内陆水道事故消息时,必须立即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4. 事故发生地或者发现被害人的人民委员会负责帮助被害人;万一发生死亡事故,主管调查机构同意准许埋葬,但受害者不明,没有亲戚或无能力埋葬的亲戚后,将其埋葬。根据法律规定。
第8条禁止的行为
1.破坏内陆水路运输工程;造成障碍并阻碍内陆水路交通。
2.非法开放内陆港口或码头;与规定地点的差异取货,卸货或装卸货物。
(三)在内河航道上非法建造房屋,凉亭或其他建筑物,以及对内河航道运输基础设施的保护范围。
4.倾倒土壤,岩石,沙子,砾石或其他废物,非法开采通道流和通道保护走廊内的矿物;在航道上固定渔具和开发及水产养殖手段。
(五)运输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业的内河运输的;根据注册局的技术安全和环保证书使用不符合其用途或与操作区域不符的车辆。
(六)安排没有足够工资的机组人员投入运行;在没有文凭,不合适的专业文凭或证书的车辆上工作的机组人员和车辆驾驶员。
7.与旅客一起运输有毒,易燃,易爆和大型动物;运送人员过多或违反安全标志。
8.当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每100毫升血液80毫克或每升呼吸空气40毫克或法律禁止的其他刺激物时,应采取措施。
9.造成事故后逃避责任。当车辆出事故时侵犯生命和财产;利用事故造成混乱并阻碍事故的处理。
10.违反信号,限制电波或其他禁止信号的产生。
11.组织非法竞赛或参加内陆水道竞赛;蠕动会危害其他车辆。
12.滥用职权骚扰并在执行任务时引起麻烦;实施或允许实施违反内陆水道立法的行为。
13.其他违反内河水运立法的行为。